交管局认定驾车撞伤骑车人杨某的司机王某无责,保险公司因而拒赔第三者义务险(简称“三者险”)。昨天,市一中院以为“三者险”存在法律强迫性,不是保险法意思上的贸易险,认定保险公司“有责赔偿”的合同条款无效,并裁决保险公司抵偿车主王某2600余元丧失。
五菱牌小轿车车主王某,于2004年10月25日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“三者险”,赔偿限额为5万元。保险合同中商定,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条件是“有责赔付”。
2005年8月1日上午10点,王某驾车撞伤了骑车人杨某。王某带杨某到门头沟病院就诊,并支付给杨某医药费、误工费共2600余元。经现场勘验,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骑车人杨某负事故全体责任,车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。
王某向永安保险公司申请索赔,永安保险公司以王某在事变中无责为由拒赔。王某因此起诉到法院。
法院认为,购置“三者险”是机动车登记、年检的必备前提,不登记、未年检的灵活车不容许上路行驶,因而现行的“三者险”已不是商业险,而是强制性的保险。法院认定,永安保险公司在保险约定的“有责赔付”,与新交法设定的“无责赔付”准则相抵牾,是无效条款,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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